第1栏:出口方
此栏不得留空,填写出口方的名称(必须是全称,不得缩写),详细地址及国家(地区)。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,应与第11栏印章相符。
特殊情况: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须填写转口商名称时,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,
第2栏:收货方
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、详细地址及国家(地区),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
特殊情况:
(1)要求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时,通常加注“TO WHOM IT MAY CONCERN”(致有关人),“TO ORDER”(凭指示),或填打“﹡”(星号)。若填写转口商名称时,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,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、地址、国家。
(2)如果是在国际招标业务中中标的货物,其收货人有时可能为中国境内公司,此时可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填打境内公司的名称。
第3栏:运输方式和路径
此栏填写两项内容(不得留空):
运输方式:如海运、空运、陆运;
运输路线:海运、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。
特别注意:
(1)该栏的装货港应当是中国境内港口,不包括香港、澳门、台湾的港口。
(2)该栏的到货港一般是国外的港口或者香港、澳门、台湾的港口。但属于国际招标业务中标货物出运港、到货港除外。
(3)一票货物分批从不同的装货港出口的,装货港可以直接填CHINA。
(4)货物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。格式为:FROM…TO…BY…(VIA…)。如:FROM YINTIAN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 TO RO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”
(5)联运要分段说明,如陆海联运、海空联运、海陆联运、陆空海联运等。无论目的港是两个还是多个,但目的港或卸货港所在地的国家只能是同一个国家。
第4栏:目的地国家(地区)
(1)此栏为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,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(地区)一致。
(2)由于保税区的特殊性质,我国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,视同出口,目的地可填打国内保税区的具体名称。
(3)属于世界银行、亚行贷款项目中,我国中标企业的货物其出运港、到货港目的地可以是中国。
(4)如货物最终出口至台湾,该栏只允许填中国台湾。不能填台湾或中华民国。
第5栏:签证机构专用栏
(1)此栏是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、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所用。
(2)客户要求商会出具产地证时,在此栏加注商会章:“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DE IS CHINA CHAMBER FO INTERNATIONAL COMMERCE”
(3)可以留空。
第6栏:运输标志
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、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;
货物无唛头,应填写N/M(NO MARK);
如唛头过长可填写在第7、8、9栏空白处,或另加附页于产地证背面 ,由签证机构加盖齐缝章,第6栏应注明“ATTACHED LIST”或“SEE ATTACHED”(见附页),并在右角上打上相应产地证号码,左下角由申请单位签章。
第7栏:商品名称、包装数量及种类
(1)要求填写具体名称,例如:睡袋(SLEEPINGBAGS)、杯子(CUPS)等;
(2)不得用概括性的表述,例如:服装(GARMENT),必须要分类是男装衬衣还是童装裤子或者女装裙子;
(3)如果该栏货描过多打不下时,可填写在第7、8、9栏的空白处,然后加结束符号。如还打不下,则可另加附页,具体制作参照第6栏填制方法;
(4)该栏经常会出现商品的商标,在审核中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或者被授权使用证明,防止发生商标侵权行为;
(5)客户要求在产地证上显示信用证相关内容时,应在本栏填写;
(6)该栏经常会出现申请人的声明或者限制性条款等,以下内容不能显示:
A) 有关货物价格的内容;
B) 第8栏海关编码以外的其他海关编码;
C) 该票货物为其他国家制造的字样。
第8栏:商品编码
(1)要求填写我国进出口商品税则号,HS编码(不少于4位,但必须是偶数),并与报关单一致。如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,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。此栏不得留空;
(2)使用阿拉伯数字,之间不能留空或用圆点表示品目号、子目号;
(3)不能留空。
第9栏:量值
(1)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,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,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。如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,则量值的填写必须与7、8栏中商品名称、商品编码相对应,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;
(2)使用规范国际单位;
(3)不能留空。
第10栏:发票号码及日期
(1)按照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,不得留空。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,一律用英文表述,如“AUG.08,2007。
(2)在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。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要用不同发票号申办原产地证。
第11栏:出口方声明
(1)由出口方经手签人员签字,加盖出口方的中英文印章。手签人员签字和出口方的中英文印章必须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。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。
(2)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,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,最早为同日。
(3)此栏的签署地应与申请地和签证机构所在地(12栏)一致。
第12栏:签证机构证明
(1)由签证结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,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。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;
(2)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;
(3)注明签署地点(国家及具体地点)和日期;
(4)对提前递交的申请,拒绝签发。